2008年9月2日 星期二

教師擔任交通導護適法性

在教師專業自主意識高漲及家長要求提升教學品質的時空背景下,教師是否應該繼續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成為各方討論的議題。
現行法律並無任何一個法律條文明訂教師擔任導護工作的權利與義務。因此,部份學校教師基於愛護學生,維護學生的上下學安全,願意自動自發輪流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數十年來不間斷的付出,毫無怨言。部份學校退而求其次,從擔任外圍的校外導護工作,退到只擔任學校周邊各門口的導護,外圍的導護工作委由志工、家長或義交等協助。部份學校教師不願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堅持的理由乃是依據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規定:「除法令令有規定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持正方看法的部份教師則認為,教師法第十七條第六款亦規定「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教師本著從事教育事業的良知,為維護學童安全,應擔任校外導護工作。
持反方看法認為,教師法中並無明文規定教師應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的職責,因此教師擔任校外導護工作並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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