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教育局相關授課注意事項

請依排定課表準時授課。
(一)應於每節授課開始前,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
(二)學校應負責查堂,除實施開放教育者外,教師於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課堂者, 以遲到一次計;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者,以早退一次計。上課鈴響十五分鐘後始到達課堂或下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各以曠課一節計。
(三)教師調課或請人代課,除請假者外,應經學校同意,學校礙難同意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答復當事人;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課或請人代課者以曠課一節論。
(四)教務處應將教師授課表及查堂情形,隨時以書面通知人事單位登記。
近來民眾反映部分學校教師有上課遲到之情形,影響學生學習權益,請各校務必要求依說明二出勤出差管理要點,要求教師準時上下班及上下課,俾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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